(2017)沪0120民初6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新桑雪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皇泰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桑雪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皇泰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6322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原告上海新桑雪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邬桥马路村八组。法定代表人王友新,总经理。被告上海皇泰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崇南公路435弄55号房F座。法定代表人徐德芳。原告上海新桑雪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皇泰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新桑雪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5月,原告为被告提供印花加工,计加工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905.60元。后被告支付了2,700元,尚欠8,205.6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8,205.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对其诉称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增值税发票1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发票、加工费金额10,905.60元。2、出货单3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加工物;3、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企业信息,证明双方的主体资格。被告上海皇泰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通过庭审,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确认原告陈述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加工承揽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收货后未能按约付清货款,显然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支付原告加工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皇泰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桑雪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款8,205.60元;二、被告上海皇泰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桑雪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以8,205.6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皇泰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计晓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