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嘉裕德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少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嘉裕德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少棠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537号原告:厦门嘉裕德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E303、E305室。法定代表人:谢耀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成根,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少棠(CHENSHAOTANG),男,1962年8月2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居民,在中国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厦门嘉裕德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裕德公司)与被告陈少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嘉裕德公司诉称,原告于2009年6月8日成立,登记的股东为谢耀煌与陈少棠,注册资本为160万美元。公司成立后发展迅速,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报告:2009年度公司主营业收入为零,亏损101845.16元,2010年度主营业收入为1012097.14元,亏损1043165.51元,2011年度公司主营业收入4496809元,亏损847178.37元,2012年度公司主营业收入10588069.23元,亏损735584.94元,2013年度公司主营业收入42816111.73元,盈利6530546.06元,2014年度公司的主营业收入73728757.59元,盈利15594166.71元,2015年度公司主营业收入134169090.35元,盈利33328784.47元。公司成立六年后,公司主营业收入即从零成长为营业收入达到上亿元的企业,企业由亏损转为年盈利达三千多万元,成几何级成长。在发展过程中,公司还获得各项荣誉。但是就是这样的一家高速发展的企业,在2016年却出现业绩的巨大下降,2016年度主营业收入降至64444964.40元,利润更是降到10203908.33元。造成公司业绩下降的原因是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干扰公司生产。被告违法法律规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的事实如下:1、2016年3月15日,被告带人强抢公司公章;2、2016年3月17日,被告从公司财务手中拿走了公司的保险柜钥匙,导致保险柜中的公司发票章无法使用;3、2016年3月15日,被告抢夺公司公章后,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擅自免除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并非法任免一批管理人员,之后带领非法任命的管理人员,进行所谓的公司接管,严重干扰公司生产;4、被告利用其强抢的公司公章,向公司供应商发出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公告,严重的扰乱公司生产。被告上述行为,直接影响了公司采购商的忧虑。为此,公司的主要采购商削减了对公司的采购,采购数量由原定采购数量的72万套减到36万套,导致公司的主营业收入的急剧下降,并直接影响了公司利润的产生。根据测算,如果未受被告影响,公司的订单量将达到72万套,公司净利润为27187547元,而2016年度,公司实际净利润为10203908.33元,减少了16983638.67元。公司上述利润损失,均是由被告的非法行为造成,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嘉裕德公司请求判令陈少棠赔偿损失16983638.67元。陈少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现为美国国籍,本案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等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陈少棠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少棠为美国居民,本案属于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十八条(?javascript:SLC(5110,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规定,本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陈少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javascript:SLC(5110,19)?)、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陈少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http:?/??/?205.0.0.7?/?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mt&Id=2&Gid=285212715&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39968960&Page=0&PageSize=20”l”m_font_0#m_font_0?)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厦门嘉裕德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陈少棠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郭兰英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