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运城市顺顺顺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运城市顺顺顺石材有限公司,黄蒲生,邵亮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6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运城市顺顺顺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友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蒲生,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亮亮,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冲,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运城市顺顺顺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上诉人石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蒲生、邵亮亮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上诉人石材公司提交的三份“福建石材出库单”,上面的备注栏中有“邵亮”字样的签名。上诉人称该签名系被上诉人邵亮亮所签,对此,被上诉人邵亮亮予以否认。那么,该出库单上“邵亮”字样的签名究竟是否为被上诉人邵亮亮所签?被上诉人黄蒲生是否曾经委托被上诉人邵亮亮至上诉人处购买石材?应做进一步查证。二、被上诉人黄蒲生于原审时举证三张照片用以证明上诉人的石材由运城市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垣曲中心广场项目部装潢使用,被上诉人黄蒲生是如何知道上诉人的石材由该项目部使用?其与该项目部是何关系?上诉人石材公司是否曾经向该项目部出售过石材?重审时应予查明。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运城市顺顺顺石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梅智勇审判员 王 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