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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程淞与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淞,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913号原告:程淞,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大岭江陵路31号翠名居A1幢40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6940956U。主要负责人:陈吉炳,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程淞诉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程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程淞负担。审判员  陈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林佳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