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文辉、叶玉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辉,叶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辉,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振仕、潘晓静,系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玉萍,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夏克龙,男,1972年9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瑞安市仙降街道江溪新渡桥村新桥路*****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辉与被执行人叶玉萍、夏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1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克龙、叶玉萍偿付申请执行人李文辉货款38700元,并赔偿从2016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夏克龙名下有牌照为浙C×××××五菱牌车,上述车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实物无着落,无法实现扣押,被执行人叶玉萍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夏克龙名下登记有瑞安市爱佳秀鞋厂,但该厂目前无实际经营,目前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叶玉萍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2016)浙0381执5508号案对两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并提交公安机关予以布控,又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存款通知书、工商局查询信息、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2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赵爱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董成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