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与苏异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苏异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1647号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东路20号。负责人:林奇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春美,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异勇,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与被告苏异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苏异勇在本案审理期间已交清所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新海成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斯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晓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