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行审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黄广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黄广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行审272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靳凤莲,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国兴,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魏承恩,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广猛,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聊国土罚字[2016]19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黄广猛未经批准,于2016年10月占用顾官屯镇黄集村土地1024平方米(折合1.54亩)建仓储用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6年12月16日将聊国土罚字[2016]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7年2月17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以下内容: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768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同时,根据聊办发[2016]24号文件的要求,由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6日,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聊国土罚字[2016]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6年10月占用顾官屯镇黄集村土地1024平方米(折合1.54亩)建仓储用房,该宗土地利用现状为其他林地,规划用途为园地,不符合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1、将非法占用的1024平方米(折合1.54亩)土地退还给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黄集村;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768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1536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对处罚决定第二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2017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聊国土罚字[2016]19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聊国土罚字[2016]19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拆除被执行人黄广猛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768平方米和其他设施;由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金昌审 判 员 关 淼审 判 员 李利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海林书 记 员 欧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