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姜兰有诉石运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兰有,石运庭,敦化市江南镇双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463号原告:姜兰有,住敦化市。被告:石运庭,住敦化市。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双胜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兰有诉被告石运庭、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双胜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姜兰有起诉的被告主体石运庭的名字有误,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兰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还原告姜兰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权春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