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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华东国港酒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燕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华东国港酒业有限公司,华燕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财保8号申请人:南京华东国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中路429号。法定代表人殷其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震宁,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华燕君,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申请人南京华东国港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燕君名下价值400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并以自己名下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华燕君名下价值4000000元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南京华东国港酒业有限公司名下南京市六合区大厂XXX路XXX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周庆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吕金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