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宝忠与商秀琴、崔玉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忠,商秀琴,崔玉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95号原告李宝忠,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商秀琴,女,195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户籍所在地: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刘爱民,系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玉军,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户籍所在地: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刘爱民,系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负责人张铁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天姝,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李宝忠与被告商秀琴、崔玉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宝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0元,减半收取1,500.00元,由原告李宝忠承担。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许广军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姝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