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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蔓黄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蔓,黄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518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路景观工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5901230Y。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波,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周夏志,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蔓,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黄琴,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蔓、黄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银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