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培勇、莫伟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培勇,莫伟洪,薛全兵,钱学方,周上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097号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太湖街道明珠路1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147148640A。法定代表人:吴明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池洌,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杨培勇,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莫伟洪,女,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薛全兵,男,1969年8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钱学方,女,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周上良,男,196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了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培勇、莫伟洪、薛全兵、钱学方、周上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而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诗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