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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与高殿峰、李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高殿峰,李淑芝,张丽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5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地址:滦南县城南大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805043884A。法定代表人:李勇超,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段希军,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现住滦南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高殿峰,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李淑芝,女,1955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张丽娜,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供职于滦南县工商业联合会。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诉被告高殿峰、李淑芝、张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倩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