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史晓杰与史宝禄、候丰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晓杰,史宝禄,候丰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1137号原告:史晓杰,男,汉族,1983年2月25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史宝禄,男,汉族,1978年6月26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候丰娇,女,汉族,1982年8月4日出生,现住莱西市。原告史晓杰与史宝禄、候丰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晓杰、被告侯丰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史宝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72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下半年原告为被告装修饭店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被告共欠装修费172600元,并于2016年2月4日出具欠条1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侯丰娇辩称:该欠款不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欠条上面也没有我本人签字。被告史宝禄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4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14年下半年,被告史宝禄雇佣原告为其经营的禄家酒楼、禄家小厨等项目进行装修。工程结束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装修费172600元。2016年2月4日,被告史宝禄为原告出具欠条1张,载明“今欠史晓杰工程款壹拾柒万贰仟陆佰元整(¥172600.00)到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欠款人:史宝禄,2016年2月4日”。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1份、施工明细1张,被告提交的结婚证1份,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史宝禄做装修工程,双方就工程款已经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72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726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史宝禄的欠款发生在与被告侯丰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其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侯丰娇应负共同偿还义务。被告史宝禄未答辩又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宝禄、侯丰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晓杰工程款172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6元,由被告史宝禄、侯丰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圣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