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1733号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滨湖区前荣路9号。法定代表人:芮海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玉保、胡薇,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中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侯冲村南组84号。法定代表人:朱志勇。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告已经支付诉争款项,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弓亚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