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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杜成波申请执行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成波,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青锋,XX兵,张国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成波,男,生于1972年12月27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青锋,男,生于1963年3月26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XX兵,男,生于1973年6月28日,汉族,住西充县。被执行人:张国凡,男,生于1970年5月12日,汉族,住西充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381民初5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川1381执345号之三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成飞支行帐户的存款260000元予以冻结。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成飞支行帐户的存款2735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蒲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长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