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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特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苏州高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丽菁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高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丽菁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特79号申请人:苏州高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新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6745624F。法定代表人:王微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黄丽菁,女,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苏州高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黄丽菁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18日经太仓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苏州高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减让4509元,黄丽菁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支付苏州高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期间的物业费(包含卫生费)2870元、煤气初装费3800元以及滞纳金330元,合计7000元。二、如果黄丽菁未按期足额支付,则黄丽菁还应另行支付苏州高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元。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高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黄丽菁于2017年4月18日经太仓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宁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