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219号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吴红玉法官助理 任梦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妞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