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乌某某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乌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832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被告:乌某某,男,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乌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诉讼费4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长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