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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乌某某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乌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832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被告:乌某某,男,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乌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诉讼费4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长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