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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伟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4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主塔楼2117C室。法定代表人:彭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伟杰,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伟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湛仲字第11715号调解书由万载县人民法院执行。万载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钱冬根审判员 张小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 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