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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7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王新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王新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741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昆明市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裙楼1-6层,组织机构代码75357989-7。负责人:王晶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新宇,男,壮族,1982年7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王新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41元,减半收取计1070.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婧人民陪审员  陈建云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雅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