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祖培、唐福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祖培,唐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许祖培,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唐福英,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来凤县。许祖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嘉海长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唐福英在(2017)浙0481执144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福英款人民币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执行申请费3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卫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冬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