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03民特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傲轩、李超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傲轩,李超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3民特67号申请人:李傲轩,男,2002年3月15日生,彝族,住蒙自市。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蒙自市。系申请人李傲轩母亲。申请人:李超,男,1973年2月16日生,彝族,住蒙自市。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傲轩与李超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经蒙自市文澜镇人民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李超于2017年4月16日前一次性给付李傲轩2014年1月至2017年4月生活费共计6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傲轩与李超于2017年4月13日经蒙自市文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骆继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龙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