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4执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利华、烟台海邦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利华,烟台海邦工贸有限公司,郭丽朋,娄英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112号申请人:王利华,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烟台海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迎宾路1916号。被申请人:郭丽朋,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申请人:娄英姿,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利华与被申请人烟台海邦工贸有限公司、郭丽朋、娄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利华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烟台海邦工贸有限公司、郭丽朋、娄英姿的银行存款21529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宋绍庭以其所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蓬房私证字第508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海邦工贸有限公司、郭丽朋、娄英姿名下的银行存款21529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继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溶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