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牛二明与牛国顺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二明,牛国顺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177号原告:牛二明,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花(牛二明之妻),女,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国顺(牛二臭),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成玉(牛国顺之子),男,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牛二明与牛国顺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牛二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二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牛二明负担。审 判 长 李玉环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人民陪审员 韩雨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