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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钟与付天俊、徐全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钟,付天俊,徐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李钟,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7日,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付天俊,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8日,住仪陇县新政镇。被执行人:徐全英,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10日,住仪陇县新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仪陇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4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付天俊所有的位于仪陇县新政镇仁和街五段22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仪陇房权证字第***号);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芳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