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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安徽米特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宗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齐南,马鞍山市金鹏程商务酒店,周家银,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立勇,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联合冶金机械刀片厂厂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迟开全,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506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迟开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迟开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49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成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