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建镇、莆田市芭芘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镇,莆田市芭芘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95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镇,男,1984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施县。被执行人莆田市芭芘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厢区霞林街道社区原万达售楼部。法定代表人:何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建镇与莆田市芭芘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芭芘娱乐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晨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