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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建镇、莆田市芭芘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镇,莆田市芭芘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95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镇,男,1984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施县。被执行人莆田市芭芘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厢区霞林街道社区原万达售楼部。法定代表人:何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建镇与莆田市芭芘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芭芘娱乐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晨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