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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8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慧敏与顾德玉、陈仁青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敏,顾德玉,陈仁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8256号之一原告:李慧敏,女,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城镇周坎村。委托代理人:李梅,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德玉,男,汉族,1975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板桥镇。被告:陈仁青,男,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李慧敏与顾德玉、陈仁青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慧敏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李慧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慧敏撤回对顾德玉、陈仁青的起诉。案件受理8318元、公告费400元;因李慧敏经济困难,现退回案件受理费8318元,负担公告费400元。审 判 长  阮怀祥人民陪审员  胡庆年人民陪审员  汪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