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8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慧敏与顾德玉、陈仁青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敏,顾德玉,陈仁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8256号之一原告:李慧敏,女,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城镇周坎村。委托代理人:李梅,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德玉,男,汉族,1975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板桥镇。被告:陈仁青,男,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李慧敏与顾德玉、陈仁青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慧敏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李慧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慧敏撤回对顾德玉、陈仁青的起诉。案件受理8318元、公告费400元;因李慧敏经济困难,现退回案件受理费8318元,负担公告费400元。审 判 长 阮怀祥人民陪审员 胡庆年人民陪审员 汪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