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郑文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郑文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1293号原告:厦门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67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华、黄彩云,系公司职员。被告:郑文枝,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厦门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文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厦门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甘艳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苏秋祝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