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2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郑文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郑文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1293号原告:厦门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67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华、黄彩云,系公司职员。被告:郑文枝,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厦门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文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厦门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甘艳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苏秋祝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