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4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麦建波与黎泳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建波,黎泳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2271号原告:麦建波,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黎泳昌,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麦建波与被告黎泳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12日,原告麦建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麦建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麦建波负担。审判长 曹铭毅审判员 梁小强审判员 邵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