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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麦建波与黎泳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建波,黎泳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2271号原告:麦建波,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黎泳昌,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麦建波与被告黎泳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12日,原告麦建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麦建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麦建波负担。审判长  曹铭毅审判员  梁小强审判员  邵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