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利利与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利利,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初1519号原告:周利利,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军,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强,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阜阳市颍东区。原告周利利与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利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强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利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日,被告李强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由周磊担保。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至今未付。李强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日,被告李强与原告周利利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强向周利利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由周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间为两年。李强给原告出具收到现金2万元收条。逾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无果。庭审前,本院依法另行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周磊的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被告出具的《收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强向原告周利利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条在卷佐证,故对原告周利利要求被告李强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实体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欠原告周利利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桂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