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韩某、韩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韩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50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3月3日,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韩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2月2日,宁夏固原市人,大学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9日,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住固原市彭阳县。赵某与韩某、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4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韩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赵某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韩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某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2016)宁0402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行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