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鸳大分社与邓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鸳大分社,邓明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165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鸳大分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负责人:陈显华,主任。被告:邓明勇,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鸳大分社与被告邓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鸳大分社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阳代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礼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