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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行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简小梅与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简小梅,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隆回县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行终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简小梅,女,1958年5月7日出生,住隆回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东路450号。法定代表人钱水平,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隆回县中医医院,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新建街**号。法定代表人周亮,该院院长。上诉人简小梅因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调整工资、退休待遇行政不作为和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4行初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8年5月,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了隆回县中医医院申报的简小梅(50岁)退休事项。简小梅2009年3月得知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当时与其同类的退休人员予以收回退休审批并重新安排回原单位工作(55周岁才办理退休手续),遂多次找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单位维权要求按邵阳市人事局邵人发(2007)51号文件规定回隆回县中医医院上班到55周岁退休,简小梅自2009年4月以来多次向各级单位和相关领导信访请求解决问题。原审认为,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5月批准隆回县中医医院申报简小梅退休事项,简小梅2009年3月得知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同类的退休人员予以收回审批并重新安排回原单位工作。简小梅自此时知道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行为侵害其权益,诉讼时效自2008年5月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至2016年5月简小梅起诉时已经超过5年的起诉期限,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5月批准隆回县中医医院申报简小梅退休事项,简小梅要求纠正,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遂裁定驳回简小梅的起诉。上诉人简小梅不服,上诉提出,该案无论从事实上和法律上讲都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该案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有错必改,有错必纠是我党优良传统。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原审第三人隆回县中医医院均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查明的事实一致,有原审经质证确认的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上诉人简小梅的退休事项,2008年5月经其工作单位隆回县中医医院申报、被上诉人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办结。2009年3月,上诉人简小梅得知与自己相同情形的退休人员又被重新安排到原单位工作,简小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未依法提起诉讼,导致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简小梅的起诉正确。上诉人简小梅上诉提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嫦娥审 判 员  尹东初代理审判员  黄先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伍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