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张玉平与黄才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平,黄才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平,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住安徽省潜山县,常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黄才宝,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潜山县苗圃下岗职工,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平与被执行人黄才宝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才宝所有(户名为黄邓君,系黄才宝之子)存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湖支行(卡号为62×××68)的存款人民币5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