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吴国听与李海军、易大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听,易大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388号原告:吴国听,男,1951年7月25日出生,住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万才,枣阳市鹿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大凤,女,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听诉被告李海军、易大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听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易大凤的起诉,被告易大凤不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国听撤回对被告易大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国听负担。审判员 ��辛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保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