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执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艳亮与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亮,高生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820号申请执行人杨艳亮,男,生于1956年1月15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金榆小区14-4-1404室,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高生旺,男,生于1954年4月19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金榆小区18幢4单元1204室,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2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高生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高生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乔星自愿向本院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高生旺自动履行该生效判决书内容,否则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本案被执行人高生旺的连带保证责任人乔星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