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曹进伟与张汝霖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进伟,张汝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1民初379号原告:曹进伟,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侃,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和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执行款项;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张汝霖,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原告曹进伟与被告张汝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进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汝霖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进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64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9月12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张汝霖在南益高速二标段(南县境内)承包高架桥打桩项目,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被告到原告处购买柴油。2016年9月12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柴油货款464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至今,该货款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诉请如前。被告张汝霖未予答辩。原告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提供了原、被告身份信息;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故对原告主张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柴油,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是一种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未按照本人出具的欠据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原、被告虽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原告作为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及给付延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汝霖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曹进伟货款464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即按年利率4.35%从2016年9月12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计480元,由被告张汝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帆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