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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秦XX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秦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4民初第208号原告张XX,女,汉族,临县人,农民。被告秦XX,男,汉族,临县人,农民。原告张XX与被告秦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依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在一起,1999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活在一起。婚后于1997年10月生育长女秦XX,现已成年;2001年生育长子秦永强,现在外打工。婚初几年双方关系还可以,2008年以来,被告听信其母入教信“神”,从此被告不顾家庭,天天游手好闲,2014年被告扔下家庭跟随其母和妹妹,离家出走,2016年11月才回来。回来还是争吵不断,于2017年正月14日分居至今。综上所说,被告的所作所为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无奈只好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据有,1、临县中医院检验报告单一份,证明被告患有贫血,身体虚弱。2、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居住的窑洞属其父秦计福。原告未提供证据。被告秦XX辩称,我与原告的关系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至于原告说我打骂她,纯属捏造,我从来没有骂过她。而是原告嫌弃我,因我在几年前车祸受伤,做过开颅手术,近年来由患有癫痫和贫血,不能做重体力劳动。现在只要原告回心转意,夫妻关系完全能和好如初。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临县中医院检验报告单一份,证明被告患有贫血,身体虚弱。2、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居住的窑洞属其父秦计福。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XX提供的证据有,2016年9月30日吕梁荣军医院的诊断结论书一份,证明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依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在一起,1999年1月补办了结婚证1997年10月生育长女秦XX,已成年;2001年2月生育长子秦XX,现在外打工。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在本村大坪上(地名)修建平房两间(未盖顶)。另,与告主张有共同债务,借其姐张XX3万元、借其外甥牛XX5万元、借其女儿22000元,被告不认可,原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良好,虽因被告患病发生矛盾,但并无实质性的冲突,加之被告现在病情未愈,更需要原告的照顾关心,只要双方都能反省自己的不足,努力做到互谅互让,被告去除迷信观念,依然和好有望。故原告主张离婚依法不予支持。本案在审理中因被告缺席未能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张XX与被告秦XX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问春旺审 判 员  秦晋彪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候立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