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9020、9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02邱海英与深圳市卓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深圳市卓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9020、9021号两案原告:邱某某两案被告:深圳市卓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两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两案委托诉讼代理人:神某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深圳市卓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2016年12月28日,原告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两案按邱某某撤诉处理。两案案件受理费分别是94元和113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分别计47元和56.5元,由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辉代理审判员 廖泰琳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璇谢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