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郝红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红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202民特1号申请人:郝红梅,女,汉族,1976年2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罗蓉蓉,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郝红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郝红梅称,申请人郝红梅与被申请人王加全系养父女关系,2009年6月,因新川水泥厂滑坡搬迁,被申请人被新川工作人员安置到居住点,但被申请人随后即从安置点走失,经多方寻找、报案,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宣告王加全死亡。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郝红梅身份证信息为:女,汉族,1976年2月18日生,身份证号6XXXXXXXXXXXXX7。申请人郝红梅以被申请人王加全养女的身份申请王加全死亡,但郝红梅提供的铜川市公证处1994年5月9日出具的(XX)铜公证字第XXX号收养公证书显示被收养人郝红梅的信息为:女,1973年2月18日生,申请人郝红梅与收养公证书中的郝红梅出生年月及地址均不一致。申请人郝红梅无证据证明收养公证书中的被收养人郝红梅与自己身份证上的郝红梅系同一人。本院认为,申请人郝红梅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郝红梅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退还申请人郝红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