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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姜有新与石河子市广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有新,石河子市广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初6号原告:姜有新,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代理人:席孝武,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河子市广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石河子大学教学试验场一连南区。法定代表人:丁国银,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姜有新与被告石河子市广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姜有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有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有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570元(原告姜有新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0000元,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18520元,合计1854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姜有新。审 判 长  蔡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小萍代理审判员  林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