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眉县红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县红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318号申请人眉县红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首善镇工业园区太白酒厂对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6794128152W。法定代表人朱彬礼,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汶飞,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住所地:眉县首善镇渭阳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69215246506。负责人杨红强,公司经理。眉县红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陕0326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执行案款5568.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5568.10元,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王贵琴审判员 杨喜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