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12民初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彩霞与宋思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霞,宋思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12民初76号之二原告:王彩霞,女,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宋思运,男,住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本院在审理王彩霞与宋思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霞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750元,由原告王彩霞负担。审判员 于凤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