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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4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鹏、河南省正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鹏,河南省正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超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45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鹏,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锐,北京市京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正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12号楼后。法定代表人:刘小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锐,北京市京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超锋,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彦,河南省新密市刘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鹏、河南省正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超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鹏、河南省正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范亚玲审判员  张 晔审判员  赵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