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行审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与胡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25行审478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辛某。被执行人胡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18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6)18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6)18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茨河镇陶湾村一组土地新建房屋行为,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茨河镇陶湾村民委员会,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493.6元的行政处罚。逾期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6)18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6)18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部分)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谭明志人民陪审员 李宇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