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执字第010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林,陈金生,汤包连,彭俊原,张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渝执字第01071-3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毓秀东大道259号。法定代表人刘智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炬,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林,女,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大庆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陈金生,男,1952年7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汤包连,女,1954年1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址同上,系陈金生之妻。被执行人彭俊原,男,1975年5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新余市。被执行人张会兰,女,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址同上,系彭俊原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林、陈金生、汤包连、彭俊原、张会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4日委托江西钢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张会兰所有的位于新余市城北仰天西大道399号加州公馆12幢××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S0××85)。2017年4月12日,买受人袁小军(身份证号码:)以30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新余市城北仰天西大道399号加州公馆12幢××号房屋(产权证号为S0××85)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袁小军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袁小军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袁小军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河华代理审判员  易志敏代理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洪家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