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原告佟欣欣与被告孙赫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欣欣,孙赫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869号原告:佟欣欣,女,1986年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孙赫楠,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佟欣欣与被告孙赫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佟欣欣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欣欣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佟欣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佟欣欣负担。审判员 谭满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钧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