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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原告佟欣欣与被告孙赫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欣欣,孙赫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869号原告:佟欣欣,女,1986年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孙赫楠,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佟欣欣与被告孙赫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佟欣欣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欣欣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佟欣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佟欣欣负担。审判员  谭满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钧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