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世吉与齐勃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世吉,齐勃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02民初5号 原告:申世吉,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朝鲜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齐勃建,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申世吉与被告齐勃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申世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世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仲光锐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文怡 来源:百度搜索“”